我国“城市矿产”发展的政策研究以及比较分析-开云体育官方下载

2023-01-31 02:45 开云体育官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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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在循环经济被西方普遍拒绝后,“城市矿产”作为一个新名词经常出现在循环经济领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原始矿产资源再利用体系,利用率大大提高。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循环经济建设,并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然而,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政策有待完善等原因,大量可用矿产资源仍在萎缩。 在循环经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我国不应从未来的角度考虑“城市矿产”问题,应结合德国和日本在政策层面建设、政策层面建设和政策覆盖面方向的发展经验,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城市矿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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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循环经济被西方普遍拒绝后,“城市矿产”作为一个新名词经常出现在循环经济领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原始矿产资源再利用体系,利用率大大提高。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循环经济建设,并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然而,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政策有待完善等原因,大量可用矿产资源仍在萎缩。

在循环经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我国不应从未来的角度考虑“城市矿产”问题,应结合德国和日本在政策层面建设、政策层面建设和政策覆盖面方向的发展经验,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城市矿产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保罗丁(Kenneth Paulding)明确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现状成为社会最重要的问题。

循环意识逐渐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居民成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三股主流力量,其中政府作为管理者,在政策制定和监督中发挥着主导、规范和监督作用。与世界先进装备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矿产发展处于追赶阶段,还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也是城市矿产发展特别成熟的国家之一;日本在循环经济法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其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超过了利用率最低的国家。

建立和完善城市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对我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国内城市矿产法律政策发展现状循环经济法类似于传统环境法,遵循减少、再利用、循环利用的不道德原则。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提出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其中城市矿产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1.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初级阶段:循环经济附属法于2006年5月17日《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管理办法》生效,我国城市矿产再利用运营开始了有章可循的新时期。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实施细则》的实施获得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策指导。

以上两条法律包含了循环经济法的基础。初级阶段实施的政策不多,大部分法律针对的是广义的循环经济,没有对城市矿产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他们为中国的循环经济建立了一个框架,并为城市矿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阶段:瓦解循环经济的法律观念为了促进城市矿产的发展,加强循环经济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国家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积极开展“城市矿产”样板基地建设的通报》,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在全国建设3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将城市矿产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

2011年实施的《荒废电器电子产品重复使用处置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这是中国首次将电子废弃物再利用列为法律制度。此后,中国开始追赶发达国家的法律进程,并对再利用制度的构建和再利用处置基金的实施寄予厚望。

同年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原始的先进设备的废旧商品重复使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复用系统的建设。到2015年,建立网络完善、技术装备先进、服务公司处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现代可再生资源再利用体系是可行的。这个时期持续了很短的时间,但在过去的两年里 3.循环经济体系建立阶段:体系完善,有效性深化。

2012年《“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建成50个国家级城市矿产样品基地,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城市矿产再利用活动。同年实施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以高科技循环产业为重点,明确提出循环经济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加强科学研究,超越科技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

2013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建设循环产业体系、建设循环农业体系、建设循环服务体系、在社会层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四大重点任务。上述三项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矿产发展进入新阶段,对城市矿产再利用和处置的政策引导已经延伸到制度建设和技术支持上。与前一阶段的框架指导相比,更不利于促进电子废物再利用和处置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以上三个阶段来看,我国城市矿产政策的实施经历了“控股”、“独立国家”、“深化”几个步骤,最终超过了目前的发展态势。促进城市矿产资源开发是我国政府的主要趋势,但在政策上不被尊重,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资金和技术的支持。

根据我国十二五规划,未来十年我国城市矿产再利用体系将进入更好的机遇,未来政策的实施将在城市矿产发展的明确方面实施。第二,国外循环经济法的发展德国和日本在城市矿产政策的实施上一直是世界上最好的,他们的运行模式对中国有着最重要的救赎。相比之下,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具有西方国家的特点;作为亚洲发达国家的代表,日本在人口和资源严重程度上与中国更为相似。结合两者的特点,不仅需要比较东西部的发展差异,还需要明确提出我国城市矿产资源政策推进的全方位建议。

(1)德国政策的实施德国城市矿产政策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欧盟的总体规划和国内政策的制定。后者在前者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和规范相关领域。1.作为一个国家联盟,欧盟扮演着优于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的组织,每个成员国都需要在欧盟同意的条款下修改自己的法律,这与其他非欧盟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欧盟涉及循环经济的法律也包括欧盟基本法和辅助法,效力不及德国法律法规。当德国法律规定与欧盟涉及的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首先仅限于欧盟法律。《基本法》还包括《计划》和《单一欧洲法》,分别列举了循环经济的实施,获得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宪法渊源。

有很多涉及循环经济的辅助法律,如《欧洲共同体条约》、《欧盟循环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律》、《出厂机动车指令》等一系列规范性法规和说明。辅助法中的规定对德国具有必要的限制作用,循环经济指令不必局限于德国,德国应根据指令性文件制定相应的法律。德国法律结构与欧盟法律的关系如右图1所示。2.德国国内政策在欧盟法律范围内推进,德国循环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和指引三个层面。

《欧盟重复使用荒废电子电器设备垃圾指令》是德国宪法,在德国享有最低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州的法律和市以下的法律法规,都必须首先遵循法律对《基本法》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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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欧盟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在中国建立完整的法律机制,是德国成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手段。城市矿产资源政策运行机制是循环经济的内涵之一 1972年,德国实施《德国基本法》,开创了废物处理实践的历史先例。20世纪80年代,德国意识到废物末端处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并于1986年实施了新的《废弃物处置法》。

20世纪90年代,德国先后通过了《废弃物管理法》和《纸盒条例》,通过对主要废弃物的专业化管理,构建了资源的高效利用。经过各大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德国政府于1994年开始制定《废车容许条例》,并于1996年6月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经常出现循环经济的概念,将垃圾处理提升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层面。

此后,德国废物处置政策体系基本成熟。(二)日本政策的实施20世纪日本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人口密集、能源匮乏和环境污染。日本工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从来就不存在,资源的极度短缺使得寻找低成本、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成为必要。为了解决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使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日本制定了循环社会的基本规划。

与德国类似,日本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也采用了《基本法指挥综合法》和《特别法》的体系模式。政策执行的基本层面是基本法,即《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从广义上全面阐述了循环社会的建设目标,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诱导产品成为废物,提高废物的回收利用,减少环境压力。

政策的第二个层面是综合方法,即《前进循环型社会构成基本法》和《废弃物处置法》,分别从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工艺设计和产品设计的再工程思路上来,从提高垃圾处理效率和减缓产品交付速度两个方面来规定。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使资源在提高效率方面更加有效。政策的第三层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特殊法律,包括《资源有效地利用实施细则》、《容器与包装物再造利用法》、《家电资源再造利用法》等。

这些更加明确的法律在再利用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中发挥着必要的作用,是整个法律的关键部分。由于三级法继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实施特殊规定,更符合行业发展和满足不同类型可重复使用商品市场需求的需要,在相当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日本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总的来说,《基本法》的法律对象特别普遍,包括国家、地方各级政府、企业和国民的责任和义务;综合法在基本法和特别法之间起到了很好的交叉作用,为特别法的谈判提供了具体框架;特别法理解《基本法》和《综合法》的实施条例,并为建立联盟的目标制定规范。

这三个层面的法律相互交织,共同构建了日本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见图2。3.国内外政策对比分析及建议。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的相关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循环经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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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德国、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城市矿产的法律政策还处于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完善。通过检查中国与德国、日本的政策差异,可以总结出以下严重不足。一是政策层面不完善,内容不完整。

目前,我国实施的政策种类和层次单一,对废旧家电、出厂汽车、建筑垃圾等没有相关规定。产量不断增加。

2005年《建筑材料再造利用法》实施后,中国的废物再利用管理开始进入有章可循的时期。此外,很少有关于处置特定类型废物的法律。法律条文大而不细,政策依据绿而不细。可以说,在循环经济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空白等待空缺。

二是法律效力水平偏高,缺乏权威性。目前,除了已经实施的与《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管理办法》相关的法律外,我国大部分促进城市矿产的政策往往以“通知”和“意见”的形式出现,如《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原始的先进设备的废旧商品重复使用体系的意见》等,不具备法律所享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法律效力相比法律大大降低。

它无权遏制现行城市矿产再利用和利用制度中的违规行为,并继续实施。第三,城市矿产利用方向单一,效果不真实。目前,我国实施的相关法律都是针对废弃物的再利用,没有关于缩短产品使用寿命和增加废弃物产生技术的规定。之后忽视了社会生产的主观能动性,废物的排放也不是从“资源——废物——资源”的源头开始的。

循环经济的本质是在保证发展的前提下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其中减缓废弃物的产生应该也必须作为最重要的环节。第四,人们的参与过程没有得到尊重。

居民是国家的三个部门,政府和企业,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作为城市矿产再利用最重要的来源之一,居民的观念要求电子垃圾产生的速度以及是否能流向正规的处置渠道。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对各行各业的人进行环境教育,其中日本创建了“环境顾问等级制度”,德国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只有政府和人民共同推动城市矿产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

4.结论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城市矿产开发作为循环经济的延伸,体现了循环经济确保发展、提高效率的目的。作为世界上一个特别令人印象深刻的经济体,中国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的复杂性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政策实施的道路上有许多方面必须结合起来。因此,分析国内外的发展历史和政策执行情况,探索我国城市矿产政策执行中的严重不足和潜在漏洞,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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